吴某、张某诉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案 噪音污染;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损害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环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浦峥

金国芬

蒋正光

代理律师:

吴立

石磊

法官解说
随着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高速公路的车流量日益增大,车辆经过产生的交通噪声对沿线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由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引发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案审理的两个难点在于:一是原告居住的房屋应适用的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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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环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张某。
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江高速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立、石磊江苏康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浦峥;审判员:金国芬、蒋正光。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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