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刑事证明;翻供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只存在言词证据,无其它实物证据佐证,被告人当庭翻供时,法官如何认定的问题。所以,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法官必须通过分析有罪供述、无罪辩解与其它证据之间关系,按照证据规则,达到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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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3.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82年8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灵山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震;人民陪审员:劳景权;人民陪审员:黄礼明。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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