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庆华

劳景权

黄礼明

代理律师:

刘金辉

法官解说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致人受伤或死亡,情形非常相似。本案中被告人莫某在与被害人莫某4扭打过程中,将被害人莫某4放倒在地上,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莫某4的头部,致使被害人莫某4左眼角肿胀,鼻子流血。被害人莫某4向被告人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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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源。
被告人莫某,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4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金辉,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庆华;人民陪审员:劳景权、黄礼明。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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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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