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不服灵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土地使用权;土地改革;民国时期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灵山县法律事务中心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灵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潘成伟

黄江华

黄廷峰

代理律师:

施锋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灵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梁某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程序是否违法。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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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2014)灵行初字第3号。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1。
委托代理人张文绍,广西灵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灵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苏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灵山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邓某,灵山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梁某1。
委托代理人施锋,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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