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大东居民委员会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一终字第869号
审理法官:

王守远

衣振国

姜松诚

代理律师:

于建勋

肖明明

杨雪美

杨雪美

赵军

赵军

张军辉

石忠波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区分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义务主体,与合同无效导致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两者之间的不同。前者仅限于取得财产的一方,且不以存在过错作为返还财产的前提;后者则不限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可以涉及多方;且以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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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一初字第360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一终字第869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建勋、肖明明,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雪美,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雪美,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大东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大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广禾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军辉、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晓宁;人民陪审员:于书湖、吕其杰。
二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守远;审判员:衣振国、姜松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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