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贪污、杜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包庇案 单位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广西玉林市翔合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

广西玉林市彤合机械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嘉崎

陈一田

粟春雄

代理律师:

蔡永祥

刘少捕

陈蛟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单位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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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4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庇罪。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学上。
二审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佳、梁晓燕。
被告人(上诉人)戴某,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任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户籍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2013年3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蔡永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少捕,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杜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广西玉林市翔合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广西玉林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2013年3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蛟,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汩罗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广西玉林市彤合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2013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异仁;审判员:钟明正;人民陪审员:汤学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嘉崎;审判员:陈一田粟春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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