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公司诉胜利路业委会等人车库案 车库;公摊面积;建筑物区分所有
案由:
车库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钟雄

罗耕思

黎振球

代理律师:

覃健文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车库权属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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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2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车库纠纷
3、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广西恒丰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俊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健文,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玉林市××路××号商住楼业主委员会。
被告(上诉人):罗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
被告(上诉人):石某。
4、 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洪;审判员:黄章海、罗业锡。
二审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雄;审判员:罗耕思;代理审判员:黎振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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