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不服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土地登记;变更登记;使用权人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

玉林市法制办公室

玉林市法制办公室

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庞忠

梁凤

林慧琪

代理律师:

刘凯中

李永军

林海

法官解说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变更土地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变更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及颁证机关没有严格依照土地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要求,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既不到场,申请变更土地登记人也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变更登记文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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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甘某。
委托代理人刘凯中,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苏海棠,市长。
委托代理人姚波,玉林市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苏影,玉林市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魏映芳(曾用名魏影芳)。
委托代理人林海,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洪;审判员:陈啟芬;人民陪审员姚琼芬。
二审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庞忠;审判员:梁凤、林慧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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