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等盗窃案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4)玛刑初字第1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军民

陈宏毅

安德芝

代理律师:

张向文

杨阳

法官解说
盗窃罪的既未遂经常成为争议焦点。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张明楷在其《刑法》第四版中认为,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但指出"取得应理解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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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4)玛刑初字第144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三贵。
被告人傅某,曾用名付某,男。
辩护人张向文,新疆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荣某,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民;审判员:陈宏毅;人民陪审员:安德芝。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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