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珠海同益制药有限公司案 签订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二倍工资;诚实信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57号
审理法官:

刘泉

廖世娟

诸葛亭

代理律师:

彭绍威

法官解说
本案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珠海同益制药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梁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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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50号。
二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57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各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同益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敬柱。
委托代理人:彭绍威,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系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敏。
二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泉;审判员:廖世娟;代理审判员诸葛亭。
6.审结时间
一审:2013年12月25日。
二审: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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