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冯某等借款合同案 送达、民间借贷事实认定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四终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伟民

张丹

王文娟

代理律师:

毛犀牛

郑健慈

陈嘉瑜

法官解说
1、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材料的送达程序问题。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被告冯某同时也是被告龙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以法院专递邮寄诉讼材料至被告龙江公司的法定住所地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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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四初字第7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四终字第11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毛犀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郑健慈,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瑜,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淼;代理审判员:曹阳春;人民陪审员:王世荣。
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伟民;审判员:张丹;代理审判员:王文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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