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郑某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拒收邮件行为案 拒收邮件;事实行为;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行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涂远国

林洁

朱正香

代理律师:

何伟民

付爱玲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问题之二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拒收信件的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确定了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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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行初字第14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邱某。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何伟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爱玲,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红。
委托代理人:黄英,珠海市金湾区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祺洲,珠海市金湾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远国;审判员:林洁;人民陪审员:朱正香。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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