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诉鄂某、珠海市星级俱乐部、邓某和珠海金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蔡超明

代理律师:

陈晓宇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个人独资企业、现投资人和原投资人对原有债务如何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判决给出的思路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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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以下简称拱北宾馆清算组)。
负责人:王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宇,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鄂某。
被告:珠海市星级俱乐部(以下简称星级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该俱乐部顾问。
被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珠海市星级俱乐部顾问。
被告:珠海金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富公司)。
法定代表人:鄂春玲。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超明。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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