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张某1、张某2及蒲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举证责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璧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璧山县丁家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4)璧法民初字第004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波

谢晓静

彭传政

代理律师:

熊森

法官解说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4)璧法民初字第00429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熊森,璧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1。
委托代理人杨天明,璧山县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2。
被告蒲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波;代理审判员:谢晓静;人民陪审员:彭传政。
独任审判员:弋柯。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