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支公司等人寿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专业意义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4)璧法民初字第033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温全昌

代理律师:

徐远帆

熊小琳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保险合同中非保险术语"重大疾病"的理解,保险合同等待期内在非指定医院的诊治病种与超过保险合同等待期后在指定医院的诊治的"重大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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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4)璧法民初字第03325号判决书。
2.案由:人寿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远帆,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小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军,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陆娟,系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温全昌。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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