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诉慈溪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 婚姻登记;审慎合理;审查职责;形式审查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在本案庭审中,法院查明了该结婚登记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本人未到被告处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签字非原告本人所签,照片也非其本人,因此,本案为第三人协同他人假冒原告身份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根据原告诉称、被告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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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婚姻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应某。
被告:慈溪市民政局。
第三人:潘菊英。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文琼;代理审判员岑央波;人民陪审员童松迪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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