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安化县奎溪镇新龙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合同撤销纠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一初字第1139号
审理法官:

刘静

张华松

彭卫红

代理律师:

谌江兴

陆海荣

法官解说
本案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为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合同按其效力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就本案而言,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纠纷。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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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
被告:被告安化县奎溪镇新龙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安化县奎溪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安化县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化县奎溪镇渣滓溪村。
法定代表人曾庆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谌江兴,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陆海荣江苏南通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静;人民陪审员:张华松、彭卫红。
6.审结时间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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