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诉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主险 附加险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终字第0529号
审理法官:

李志忠

胥霞

郭华炜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对主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是否还需对附加险中的免责条款再行提示和说明?标准该如何把握,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置明文,本案裁判思路值得借鉴,其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出发,认定保险公司须尽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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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少民初字第001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终字第0529号。
2.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1。
法定代理人:单某,系原告张某1之母。
被告(上诉人):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刘剑锋,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分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爱红;审判员:季加石;代理审判员:郑文君。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忠;审判员:胥霞;代理审判员:郭华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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