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联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符江,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锋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2012年6月,被告向原告请求借款43万元。原告因资金较紧张,同意分几次借给被告。从2012年6月28日到2012年8月29日,原告分四次共转账43万元给被告。被告收款后一直未予归还,经原告催促,仍不予归还。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3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被告辩称: 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借款关系。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向原告借款的真正借款人是谢志强,谢志强借用被告的账户让原告分四次转入43万元,该43万元已经交付给谢志强。
(三)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原告王某通过王敢账户向被告马某转账10万元,2012年7月31日、8月18日、8月29日原告王某通过自己的账户,分别向被告马某转账20万、8万、5万上述款项共计43万元。2014年6月16日,原告以被告未归还上述款项为由,向本院主张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卡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活期存款子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交易详情单予以证明。
(四)判案理由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提交的转账凭据已经能够初步证明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出借款项,且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给其的款项系向案外人出借的款项,借贷关系存在于原告与案外人之间,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交了案外人收到原告借款的"借条"。但是,首先,从常识上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借条只应掌握在出借人手中,而不应掌握在出借人之外的人手中。其次,借条的书写人即案外人现已下落不明,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被告辩称的该款系原告通过其中转出借案外人的事实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因此,综合全案证据,原、被告间虽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原、被告均系自然人,采用口头等非书面的形式也符合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原告交付43万元款项给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3万元。
(五)定案结论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0元。
(六)解说
本案貌似是一起简单的借贷纠纷,但存在以下几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一)关于借贷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二)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三)无借条可否认定借款关系,抑或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四)本案的裁判思维。
首先,关于借贷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按照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法律是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相区别开的。以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形式要件上要求较为严格,一般均要求采取书面合同形式。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出于人性,现实中多采用口头方式,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借贷真实存在,法律亦应予以保护。
第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本案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的款项,但却辩解该款系原告"借给"案外第三人的款项。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失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举证,本案中原告已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举证义务已转移到被告方,而被告的证据--案外第三人向原告借款的借条,由于真实性难以确认且不符合常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第三,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是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但是在其举证能够证明的事实中,只有付款的行为,而无借款的形式--借条,而被告又辩解原告借款的对象并非自己而另有其人,并举出他人相关的借条,在以借款关系裁判时,法官就一方面要考虑程序方面举证责任是否有转换的情形,又要考虑缺少形式要件--借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只规定了"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就须法官按照相关解释确定自然人之间借款也可用"口头形式"。这样经过程序、实体方面的来回论述方能作出被告应按借贷关系还款的判决。
第四,在讨论中,我们认为,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就将本案确定为不当得利,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那么,只要原告举出已将该款汇至被告账户上的证据,其他的举证责任就顺理成章由被告来完成,即被告须举出收到并占有该款的合法性的相应证据。那么原告打这个官司举证责任会很轻松,作为法官裁判本案也会简单许多,确定正确、直接的请求权基础于当事人于法官对解决纠纷是何其重要!由此,我们确实感知到了哪怕只是一桩民间借贷案件,"裁判真是一次严谨、精致、艰难的法律思维过程,一方面须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一方面亦须从案例事实去探求法律规范剖析案件,来回穿梭于二者之间,案例事实完完全全该当于所有法律规范要件时方可适用法律,以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姓名:周錞
【裁判要旨】被告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被告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