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犯罪对象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大梁楼村

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刑初字第003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兴召

尹书华

王新桥

代理律师:

祁立民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梁某某1在履行职务期间收受刘东煤矿8万元的主体身份的认定上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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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刑初字第00301号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院王旭。
被告人梁某某1,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原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大梁楼村党总支副书记。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兴召;代理审判员:尹书华;人民陪审员:王新桥。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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