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军、代理检察员李琼锋。
被告人袁某某1,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5月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子文;审判员段竹琼;代理审判员冯井斌。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8年8、9月份至2011年9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1作为被害人昂某(1997年9月8日出生)的继父,明知昂某未满十四周岁,仍利用其教养身份多次奸淫昂某。自2011年9月9日至2014年5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1在昂某年满十四周岁之后,仍然利用教养身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与昂某发生性关系。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1利用教养身份,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1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第一,被告人袁某某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第二,对同一妇女强奸或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第三,利用教养、监护关系实施强奸;第四,被告人袁某某1作为对未成年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或与未成年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第五,当着年仅八岁的小女儿的面强奸被害人,并威胁小女儿拍摄其强奸被害人的照片,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工具。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
(三)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自2008年8、9月份至2011年9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1作为被害人昂某(1997年9月8日出生)的继父,明知昂某未满十四周岁,仍利用其教养身份多次奸淫昂某。自2011年9月9日至2014年5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1在昂某年满十四周岁之后,仍然利用教养身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与昂某发生性关系。期间,案发前二十日左右,被告人袁某某1强行与昂某发生关系时,威胁其亲生女儿袁某某2在旁拍照,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工具。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互相印证属实,足以确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石林县医院妇科检查证明,DNA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1利用教养身份,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某1自2008年8、9月份至2014年5月1日,对同一妇女强奸或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被告人袁某某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1作为被害人的继父,利用教养、监护关系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1当着其年仅八岁的小女儿的面强奸被害人,并威胁小女儿拍摄其强奸被害人的照片,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工具,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1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并未对受害人使用暴力,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袁某某1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之中、利用教养关系对继女进行长期强奸的案件。近年来,发生在家庭之中、利用教养关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严重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相对于其他强奸案,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加恶劣,严重冲击了人们"家庭"的观念。在本案中,被告人从被害人11岁时,开始对其进行强奸,一直持续至被害人近17岁,还威胁其亲生女儿在旁拍照,情节令人发指。而可悲的是,被害人的亲生母亲在知情后,虽然做了劝阻,但被威胁后敢怒不敢言,未能及时报警,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被告人,致使被告人更加肆无忌惮。此案警示公众:重组家庭要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未成年子女也要学会求助于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李子文)
【裁判要旨】利用教养、监护关系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应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