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袁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作品发行权案 合作作品 著作权权属 创作行为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俞秀杰

曹玲湘

田凤常

法官解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业更加注重分析把握时代潮流与大众文化需求,一本畅销书的背后不仅有一位优秀的作者,其团队合作趋势不断增强。有学者称出版业已经进入了"策划时代"。策划编辑的作用不局限于传统的文字编校、排版设计之类的辅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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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行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俞秀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玲湘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泰学(北京)文化传媒有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田凤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宋旭东;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董德虎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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