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案 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关系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

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

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很多纠纷就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各执一词而发生争议。这一争议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1)双方存在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2)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什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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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生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霞,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杨某。
第三人:贾某。
委托代理人:喻教福,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石门县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钟建平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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