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1等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工伤确认;工作岗位;辅助工作;收尾工作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法行初字第000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冉志明

马小兰

秦向庭

法官解说
一、现行法律就"视同工伤"情形的有关规定
工伤,从字面理解即为因工负伤,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工作而受到的急性伤害,此伤害可能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内,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场所或时间。当前,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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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法行初字第00001号判决书。
2.案由
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谭某1。
原告刘某1。
原告刘某2。
上列原告谭某1、刘某1、刘某2的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陈某1。
原告谭某2。
原告陈某2。
原告陈某3。
上列原告陈某1、谭某2、陈某2、陈某3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石柱县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3,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局法规科干部。
第三人重庆太宏木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志明;人民陪审员:马小兰、秦向庭。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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