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杨某诉包某一般人格权案 民事 人格权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部分支持
文书字号: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5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永川

张金鸿

张楚

代理律师:

刘明周

尹朝德

刘明周

李选君

法官解说
死者骨灰在定性和处置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从法理上阐述了骨灰的法律属性,从法理上分析了处理骨灰的基本逻辑,为处理该类纠纷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思路。本案紧扣诉讼请求,从本案具体情况出发,注重法理与情理的分析说理,判决理由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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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524号判决书。
2、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1933年生。
委托代理人刘明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务员。
原告杨某,1941年生。
委托代理人尹朝德、刘明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某。
委托代理人李选君,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包某1。
第三人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川;审判员:张金鸿;人民陪审员:张楚。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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