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志雄

陈萍

李永春

代理律师:

吴贞霞

朱琦菡

韩志冰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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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贞霞、朱琦菡(实习),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工业路,组织机构代码:85534757-9。
负责人刘成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志冰,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志雄;代理审判员:陈萍;人民陪审员:李永春。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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