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等诉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停运损失;间接损失;损失额计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幼吟

徐玉宝

罗毅

代理律师:

古健明

韩永亭

法官解说
1、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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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35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60号判决书。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
原告(被上诉人):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东园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垣,职务经理。
一审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古健明,广东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住所地从化市街口街城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金艳慧,职务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范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某,女,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
被告:张某,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
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系张某之妻。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冯晓东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幼吟;审判员:徐玉宝;代理审判员:罗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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