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案 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查封期限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31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军

邹迎晖

金霞

代理律师:

艾宗垣

法官解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的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有助于及时制止侵权违法行为持续,防止调查期间证据被人为损毁,避免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因查封、扣押的行政行为本身限制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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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28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31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不服行政强制措施。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艾宗垣,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若,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黄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健彬,人民陪审员王震、刘湛英。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军,审判员邹迎晖,代理审判员金霞。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4年7月16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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