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1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调查核实;工伤认定;事实不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6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卫红

邓军

余秋白

法官解说
案件虽小,但在本案一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公布,9月1日起施行)尚未公布施行,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期间的调查核实职责的内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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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8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6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某1,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2。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涛,人民陪审员冯金爱,李月桂。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卫红,审判员邓军,代理审判员余秋白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4年3月3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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