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诉深圳市海景船舶用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案 船员劳务合同 劳动仲裁 诉讼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杜以星

张怡音

叶丹

代理律师:

郭岳新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 本案案由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还是船员劳动合同纠纷。
我国早期海事立法中没有严格区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如《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规定船员劳动报酬请求作为船舶优先权时仅规定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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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邱某,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海景船舶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南康乐路西华府假日大厦1D、1E、1F1铺。
法定代表人:檀海啸,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岳新,广东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审判员:常维平。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以星;代理审判员:张怡音、叶丹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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