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水泥厂不服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查封期间;土地使用权;财产处分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地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城市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原因,征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数量常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对于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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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中法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03号判决书
2. 案由:行政复议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东省云浮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苏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世华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慧敏,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云浮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法定代表人:卓志强,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锦灿、梁剑宁,均为云浮市法制局干部。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海燕;审判员:陆汉容;代理审判员:李婉婉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伟明;代理审判员:窦家应郭琼瑜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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