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驾车逃逸 故意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綦法刑初字第00271号
审理法官:

曾勇

朱茂林

龙启军

代理律师:

江涛

冉家祺

法官解说
1.从行为手段看,驾车逃逸的行为具有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的具体危险。一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该罪危及的后果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从罪刑法定的角度看,"以其他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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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2014)綦法刑初字第00271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吉梅。
被告人余某,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传唤,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江涛、冉家祺,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勇;人民陪审员:朱茂林、龙启军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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