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5非法制造枪支、寻衅滋事案 非法制造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定罪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4)红中刑二终字第118号
审理法官:

许兵

李颖訸

李亚眉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的分歧点在于,被告人李某5实施的第二犯罪事实,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的问题。其实,检察机关在一审时也是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的,原本无争议。而在一审以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又认为定性错误并提出了抗诉,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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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红河县人民法院(2014)红刑初字第4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4)红中刑二终字第118号。
2、案由:非法制造枪支罪、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李某5(绰号:"小红"),男,1989年7月26日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红河县。
4、审级:二审。
5、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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