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虚构事实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中刑二终字第1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许兵

杨俊武

赵元凤

代理律师:

柴黎

法官解说
龙某某与高某间,看似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于诈骗罪时,不能简单的以无忧无合同为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就合同的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及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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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3)个刑初字第15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中刑二终字第15号裁定书。
2、案由:合同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佩勇。
被告人龙某某,女,1976年12月18日生,农民。2012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柴黎,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敏;人民陪审员:姚忠龙王燕。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许兵、审判员杨俊武,代理审判员赵元凤。
6、审结时间:
一审:2013年11月1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
二审: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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