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诉嵊州市广原金属制品厂债权人代位权案 抵押物出租 租赁合同 优先受偿权 孳息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应胜南

宋建明

汪晓波

法官解说
在金融借贷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厂房、土地等提供抵押担保是非常常见的。同时,虽然设定了抵押,抵押物被仍被出租的情形也很常见。很多银行均认为厂房等抵押物设定抵押后,未经其允许是不得租赁的,因为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这样的认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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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委托代理人:应胜南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广原金属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宋建明、汪晓波,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潘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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