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案 "高保低赔"条款的效力认定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商初字第658号
审理法官:

杨仁杰

金建军

王琳

代理律师:

陈锡明

楼芝华

法官解说
"高保低赔"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为了免除其部分赔偿责任而设立的,属于免责条款。如果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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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商初字第658号
2.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锡明,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半山路196、198、200、202号第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6334090-6。
负责人:郑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芝华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仁杰;审判员:金建军;代理审判员:王琳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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