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汪某盗窃案 盗窃罪 秘密窃取 欠条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刑初字5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柳明

石璐

石莎娜

代理律师:

骆可风

陈韦羲

俞俊江

法官解说
在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犯罪中,犯罪对象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及法检之间对于案件的相关问题分歧、争议较多,最高院也未对这类犯罪的定性问题进行明确。本案是在综合分析了各地法院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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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刑初字550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男,1979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唐山村禾丰60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可风,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婺源县蚺城街道文博武东路255号。因本案于2014年2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韦羲、俞俊江,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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