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诉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交通事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2014)绥棱林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光勋

代理律师:

杨荣春

刘云龙

法官解说
原告常某在居民区行走,被告刘某驾驶轿车没有低速行驶及避让行人,造成原告常某损伤,构成轻伤后果。此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刘某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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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2014)绥棱林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原告常某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永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也。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云龙,黑龙江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审判员王光勋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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