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1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共同犯罪 自首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蒋明文

周坚

杨春芳

代理律师:

张元

唐其兵

叶茂

吴晓林

法官解说
从塑化剂饮料、地沟油、毒奶粉到问题蜜饯、病死猪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一次次触动人们的神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现有的法律对食药安全问题偏重于追究事后责任的现状,虽然亡羊补牢未晚矣,但有关部门仍应当进一步加强源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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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判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曹良德。
被告人(上诉人)许某1,2013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元,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其兵,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达某(上诉人),199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3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上诉人),2013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晓林,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燕;代理审判员:蒲阳;人民陪审员:魏璋。
二审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明文;审判员:周坚杨春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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