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杜某不服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工伤认定;单方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扬

李海林

孟庆杰

代理律师:

丁燕

张建升

满守月

法官解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动自行车因为省力、速度快收到了普遍喜爱,已经成为各家各户的交通工具。然而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提高,制造商为了迎合大众心理,制造的电动车的外观愈加时尚,速度也越快,其速度不低于挂二、三档行驶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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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苏某、杜某。
委托代理人:丁燕,女,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升,男,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任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满守月,男,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科员。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男,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柳某,女,该公司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魏某,男,该公司职工。
二审委托代理人:魏某,男,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恒印;审判员:雷淑兰;人民陪审员:王孟晓。
二审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扬;审判员:李海林、孟庆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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