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腾冲锦程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案 赔偿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建安

李彪

马艳萍

代理律师:

杨德钦

周晓芳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否应按消费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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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男,汉族,1980年10月生。
委托代理人杨德钦,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锦程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思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芳,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建安;审判员:李彪、马艳萍。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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