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抢劫案 殴打;临时起意;抢劫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刑初字第1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冠毅

韦肖依

周树立

代理律师:

左武德

法官解说
本案的难点在于,殴打过程中临起犯意取财的行为如何评价,以及对取财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对这种行为的评价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先前的暴力行为与后面的取财行为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应结合在一起作一个行为整体评价;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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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刑初字第176号判决书。
2.案由
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林科诨。
被告人:陆某,男,1994年3月19日生于广西南宁市,壮族,初中毕业,无业。
辩护人左武德,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冠毅;代理审判员:韦肖依;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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