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诉芷江新源锰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案 追偿权;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

系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一初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胡国平

龙波

杨俊

代理律师:

张树清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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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一初字第33号。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包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泰贵,系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芷江新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桐木园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树清,系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国平;代理审判员龙波、人民陪审员杨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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