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张家港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公司章程 临时修改 限制股东权益 章程效力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0569号
审理法官:

陈秋荣

孙晓蕾

管丰

代理律师:

朱睿明

马艳

龚震岐

徐芸芸

法官解说
有限责任公司对章程临时修改或个别调整,如涉及限制股东个人利益的,除非取得该股东的明示同意,否则对该股东不发生效力。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依法享有的上述权益除法律规定外,亦有公司章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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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023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0569号。
2.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朱睿明,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艳,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家港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事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龚震岐,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芸芸,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施沈东。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秋荣;审判员:孙晓蕾、管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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