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和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刑初字第332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辉谋
被告人罗某,女,1955年6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朱某,系被告人罗某女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化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丽东;人民陪审员:杨均瑞、吴勇
(二)诉辩主张
1.一审诉辩主张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称: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共从中非法牟利约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获利9000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罗某为牟利,将自己租住在位于化州市平定镇逢利马旺塘村的房屋,提供给唐某、徐某等妇女卖淫,罗某每次从卖淫妇女中收取3至5元房费。2014年8月11日15时许,化州市公安局民警在罗某租住的房屋内,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唐某、徐某、王某、卢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通过其家属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受案、立案及抓获被告人的情况。
2、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罗某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书、行政拘留通知书,证实唐某、徐某、王某、卢某因卖淫嫖娼被化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4、证人唐某、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多次到罗某的出租屋卖淫及于2014年8月11日15时许,在罗某租住的房屋内卖淫时,被化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辨认出罗某即是本案被告人。
5、证人王某、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于2014年8月11日到罗某的房屋嫖娼的事实,并辨认出罗某即是本案被告人。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某于2010年租住其位于化州市平定镇逢利马旺塘村的二间房屋的事实。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某没有入户的事实。
8、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供述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一致。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化州市平定镇逢利马旺塘村一出租屋。
10、嫌疑人违法查询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罗某无犯罪前科。
11、证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证人唐某、徐某、王某、卢某等人均已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12、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罗某的身份经化州市公安局查询没有其身份登记情况及当日没有搜出其获利35元的情况。
13、本院出具的罚金单据,证实被告人的家属已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判案理由
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当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犯容留他人卖淫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共获利约9000元的事实,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在庭审时对该事实予以否认;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共获利9000元事实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罗某的辩解意见有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又能通过其家属向本院缴交罚金,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法有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五)定案结论
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六)解说
1.本案中能否认定检察院指控罗某容留卖淫9000元?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罗某容留他人卖淫共获利约9000元的事实,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在庭审时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共获利9000元事实的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
(凌玉祥)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应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在证明所指控的事实时,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对该事实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