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立刑初字第1号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李某1、李某2(均为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李某3(系两自诉人之父)
被告人:李某(系两自诉人之母)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汉华;人民陪审员:李军、张少伟。
(二)自诉主张
刑事自诉人李某1、李某2自诉称:父亲李某3和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12月20日生育自诉人李某1,2007年12月15日生育自诉人李某2;两自诉人均患有贫血症、白细胞偏低、白血球偏高,经常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流鼻血,经常发高烧住院,很需要被告人李某的照顾,但被告人公然三年来都未看望过他们,也未给过一分钱抚养费;该事件曾经过化州电视台橘州关注、广东电视台新闻最前线、茂名电视台一线关注等多家媒体曝光,长岐镇妇联、化州市妇联、茂名市妇联、省妇联都十分重视。被告人李某与自诉人李某1、李某2母子之间构成必然的抚养义务,但被告人拒绝抚养两自诉人,而且知道两自诉人病危住院都不理睬,其遗弃两自诉人的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构成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刑事自诉人李某1、李某2均为未成年人,其父亲李某3和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12月20日生育自诉人李某1,2007年12月15日生育自诉人李某2。近三年来,被告人李某外出务工且未给付抚养费给自诉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自诉人提交的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和村委会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李某外出务工且未给付抚养费的证明等证据。
(四)判案理由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李某1、李某2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遗弃罪的刑事责任,但仅提交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和村委会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李某外出务工且未给付抚养费的证明的证据,其刑事自诉缺乏罪证,不符合刑事自诉的条件和范围。因此,对李某1、李某2的刑事自诉,应不予受理。
(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某1、李某2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六)解说
自诉是与公诉相对应而言的。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是由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属于自诉案件的仅仅是少部分。那么,什么是自诉呢?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此外,自诉立案条件有哪些?笔者将对这些内容展开探讨。
一、什么是自诉?
所谓自诉,其实是相对公诉而言的,即在刑事案件中,不经公诉机关而仅由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具体而言,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正如前面所说的,公诉是常态,而自诉作为刑事诉讼中占比例较少的一种诉讼方式,是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要求的。自诉是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避免大量的公诉所可能引致对某些个体合法权益的忽视。
二、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第一类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由法律明确规定,这也是为了保障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能够合理分工,达到相互补充的效果。具体来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的是以下几类案件:
1、侮辱、诽谤类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类案件,但是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3、虐待类案件;
4、侵占类案件。
其中,只有最后一类案件,即侵占案属于绝对的不告不理之外,其他的案件属于相对的不告不理,即既可以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由个人提起自诉。因此看来,当老百姓受到这类侵害时,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自诉立案条件有哪些?
并非所有的自诉人到法院提起自诉时都会被准予立案。事实上,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自诉立案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即上述所说的范围内案件的;
2、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告诉的,或者因为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76条规定了控告人和被害人遇到人民法院或检察院不立案或提起公诉时,可以申请复议或申诉的权利。这些都是法律对自诉人在自诉过程中权益的救济和保障。
四、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标准
1、程序标准。
(1)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当事人情况清楚,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3)诉讼请求明确。明确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标的。
(4)具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5)由本院管辖。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项在本辖区内。案由系上述自诉案件的类型。
2、实体标准。
(1)未超过诉讼时效。
(2)指控的事实符合自诉案件犯罪构成的要求。
3、诉讼文书的要求。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说,自诉这种方式是与老百姓关系最紧密的,老百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直接由法院受理。但是,伴随的问题是,自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证据问题等。因此,在遇到这类问题时,最好要咨询下专业的刑事律师,请其出谋划策,以便找到最合适的诉讼策略,最终赢得官司,为自己维权。
(黄锦新)
【裁判要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申请自诉案件立案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自诉人应提供具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缺乏罪证的,可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