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不服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案 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4)茂南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映霞

屈玲红

张志清

代理律师:

李耀恒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焦点:
一、关于职工死亡后提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题。
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职工或其近亲属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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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2014)茂南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
法定代理人:李耀恒,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华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梁某1,该局员工。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映霞;代理审判员:屈玲红;人民审判员:张志清。
审结时间: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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