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格式条款效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4)荣法民初字第033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祥君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以及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后的合同违约责任问题。格式条款系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事前拟定并反复使用,对合同双方的交易行为具有一定指引作用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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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4)荣法民初字第033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代理人:秦朝伟,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彬,总经理。
被告:高某,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肖祥君。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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