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4)荣法民初字第03316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代理人:秦朝伟,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彬,总经理。
被告:高某,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肖祥君。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14年7月7日,原告是重庆美贝商贸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因为衣服换季,有四包衣服需寄到重庆美贝商贸有限公司物流部李凯处,原告找到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高某收件,并付清了四包衣服的运费,最后高某将衣服送往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由此公司运往李凯处。2014年7月9日,李凯收到原告寄过去的其中三包衣服时,拆开包装后发现里面的衣服被不明液体污染过,2014年7月10日,李凯方再收到最后1包衣服,所收到的衣服外包装与原告当时寄时的包装完全不同,被更换过包装,所有的衣服被不明液体污染。事后,经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安富分公司的高某等三方一致确认,原告的本次损失为2143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方一直拖延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1、判决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1439元,被告高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没有辩称意见。
被告高某未到庭也没有辩称意见。
(三)事实和依据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原告王某需将四包衣服寄往重庆美贝商贸有限公司物流部的李凯,便在被告高某出具的印制有"韵达快递"字样的快递单正面填写了寄件人名字、寄件人地址、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联系电话。高某在该快递单上签名并书写的"王某已付四件快递费一共75元、此件两天之内送达目的地、寄件人时间"。原告办理上述手续后,将四件货物交给了高某,并支付给高某快递费75元。
2014年7月9日、10日,收件人李凯陆续收到原告寄过去的4包衣服时,发现所收到的衣服外包装与原告寄件时的包装完全不同,外包装已被更换过,拆开包装后里面的衣服已被不明液体污染。2014年7月26日,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安富分公司、高某向原告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2014年7月7日,王某将四包新衣服寄到重庆朝天门重庆美贝商贸有限公司物流部李凯,由高某收件,王某寄的衣服四包被未知液体污染。本次快递途中所污染的衣服折扣后合计价额为21439元...。高某在该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了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安富分公司、韵达快递重庆荣昌广顺分部的印章"。 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未果。
庭审后,被告高某向本院陈述:"原告所述情况均为事实,我是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的职员,收件时用的是韵达的快递单,韵达公司与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自己也不清楚。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安富分公司在本案纠纷之前就以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分部的名义对外营业"。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国彬向本院陈述:"自己系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系我公司安富片区的经理,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安富分公司未成立前,高某以本公司业务部对外经营。原告的货物到达后,已经由收件人签收,本公司不应当赔偿责任。另外,在开庭前本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快递单,按照快递单上载明的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因其未对货物进行保价,对原告的损失只能按照快递费的最高三倍或者五倍进行赔偿,对原告要求的赔偿额,本公司不予认可"。
另查明:原告填写的快递单正面印制了"重要提示",背面印制了"快递服务协议"。"重要提示"载明:"1、寄件人应如实选填运单内容,填写运单前务必阅读背面的《快递服务协议》,使用本运单表示接受协议内容。如有异议提出后经双方商定予以修改或补充;2、贵重物品和单票内件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快件尽量保价;3、赔偿约定:未保价快件按运单选填的快递费倍数赔偿,未选填的视为按快递费的三倍赔偿;保价快件在保价价值范围内赔偿;4、寄件人对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标准选填快递费五倍以上的赔偿标准时,快递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快递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载明:"未保价快件按寄件人在运单上选填的本次损失支付快递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寄件人未选填赔偿标准的,视为同意按本次实际支付的快递费的三倍赔偿(上述2、3、4项均用加黑、加粗字体载明)"。
又查明: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成立,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安富分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登记成立,被告高某系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的职员,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安富分公司未成立前高某以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业务部的名义对外招揽业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本院对二被告询问笔录,快递单,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被告出具的证明,原告快递货品异味赔偿表,录音资料,照片等证据材料证实。
(四)判案理由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将衣服四包交由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的收件员高某送往重庆美贝商贸有限公司物流部李凯处并支付了相关的快递费,原告与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将原告的四包衣服安全送达给收件人,原告的衣服在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运送过程中被污染,事后,原告被污染的衣服经被告高某和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安富分公司确认其折扣后合计价额为21439元,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赔偿21439元的理由成立,且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高某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高某在本次纠纷中系履行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任务的人员,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单是一份格式合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充分的说明和告知。本案中,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虽然在快递单正面中部使用印制有韵达快递字样的重要提示条款,但该条款的内容仅是提请相对人阅读背面的"快递服务协议"及"贵重物品、单票内件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快件尽量保价",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重要提示条款中的"贵重物品"、"单票内件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快件尽量保价"以及不保价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说明,也没有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另外,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预先拟定的快递单服务协议条款,该条款中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赔偿标准"的规定系减轻了该情形下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加重对方寄件人负担,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排除相对方的索赔权利,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该条款向原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该条款或者对该条款加以说明,故该条款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格式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快递服务合同效力,故原告和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仍然有效。本案运送的衣服被污染系因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在运送的过程中所致,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其工作人员高某所确认的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于庭后陈述的按实际支付快递费的三倍或者五倍赔偿以及不同意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王某损失款21439元;
2.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实际收取168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荣昌县国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六)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以及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后的合同违约责任问题。格式条款系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事前拟定并反复使用,对合同双方的交易行为具有一定指引作用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主要义务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若格式条款约定免除自己义务或限制自己责任的,应以合理形式向对方说明。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对方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格式条款若存在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情形,需向对方予以说明,该举证责任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明显显失公平的,则应直接认定为无效。实践中,保险合同、储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处于合同优势地位的一方为了方便交易,事前拟定合同内容,其中多含格式条款。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生效条件予以限制,避免格式条款损害处于劣势地位当事方的利益。
3.格式条款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间的其他合同条款仍为有效。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拟出售的衣物被污染,影响销售,双方对受污染衣物的价值达成了一致意见,故原告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要求应予以主张。
(朱纯莉)
【裁判要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明显显失公平的,则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若格式条款约定免除自己义务或限制自己责任的,应以合理形式向对方说明。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对方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