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莆田市莆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胜源经贸有限公司、游某1、游某3、游某2、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案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保证期间 保证责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终字第12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天明

刘开赐

张鹏程

代理律师:

陈新云

蔡雨安

韩志冰

法官解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前诉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于2010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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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3)荔民初字第389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终字第1233号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公司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陈新云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莆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某1,经理。
被告:莆田市胜源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某2,经理。
被告:游某1。
被告:游某3。
被告(上诉人):游某2。
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韩志冰,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连森妹 ;审判员:郑志生;人民审判员:余文烟。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天明;代理审判员:刘开赐、张鹏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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