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捷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事故伤害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莆田市捷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莆田市捷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秀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具体到本案中,客车司机张某与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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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
(二)案由
不服工伤认定。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莆田市捷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莆田市捷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莆田市捷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莆田市秀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张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国洪;人民陪审员:林丽英、蔡清东。
二审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天明;审判员:陈金发;代理审判员:刘开赐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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